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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中石化淄博分公司,中石油淄博分公司: 现将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鲁价发电[2008]2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中石化山东分公司、中石油山东分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8]20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调整成品油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汽、柴油标准品零售基准价格每吨提高1000元,90号汽油(‖)由每吨5950元调整为6950元,0号柴油由每吨5485元调整为6485元。青岛市销售的符合山东省《城市车用柴油》(DB37/T849-2007)标准的0号柴油零售基准价格每吨为6675元,同时取消清净剂加价政策。中石化、中石油山东分公司及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可按调整后的零售基准价格为基础,在上下8%的浮动范围内确定具体零售价格,其它非标准品零售价格按照国家规定品质比率,具体价格见附表。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方案〉和〈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发改工业[2004]230号有关规定,车用乙醇汽油零售价格按同标号普通汽油价格执行。 二、各加油站(供油点)供渔业船用柴油价格按调整后的零售基准价执行,暂不上浮。 三、中石化、中石油山东分公司供系统外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批发价格以及地方炼油企业和其他成品由批发经营单位直接销售给省内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批发价格实行差率管理,实行配送的按照零售价格扣减4.5%作价;不实行配送的按照零售价格扣减4.5%的批零差率及0.5%的运杂费作价。 四、各市要加强成品油市场价格及交通运输价格等相关行业的监测分析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和中石化、中石油山东分公司要在48小时内,将成品油价格方案出台后的市场价格、供应情况及方案的落实情况书面报告省局价格处。传真电话:0531-86974817。遇有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五、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把思想统一到国家政策上来,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严禁囤积居奇、搭车涨价,切实保证成品油市场供应。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社会稳定,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品油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六、调整后的价格自2008年6月20日零时起执行。
附件: 调整后的成品油零售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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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淄博市物价局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183号 邮政编码:255020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0533-2776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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