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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价字[2007]101号

 

关于调整服务业用水价格

及自备水井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市水利与渔业局,市自来水公司:

    为了促进我市服务业更好更快地发展,根据山东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鲁发(2006)1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确定自2007年6月1日用水起,调整普通经营用水综合水价和自备水井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市自来水公司供服务业(指普通经营,下同)用水综合水价由现行的5.52元/立方米调整为3.385元/立方米;特殊经营用水价格不作调整。

    二、  其他区县自来水公司供服务业用水的综合水价,按照与工业用水执行同价的原则同时调整,并于2007年5月25日前报市物价局备案。

    三、  调整全市自备水井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优质地下水水资源费由现行的0.90元/立方米调整为1.15元/立方米;劣质地下水水资源费由现行的0.50元/立方米调整为0.75元/立方米。

                            二OO七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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