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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物价局公告

 2008年第1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第58号令)和省物价局《关于做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工作的通知》(鲁价发电[2008]6号)精神,我市确定自2008126日起,对淄博商厦、山东银座商城淄博店等13家经营单位销售的面粉、食用植物油等6类商品实行调价备案制度。现公告如下:

    一、调价备案的商品和价格类型

    1、成品粮(面粉、粳米)、挂面、方便面

    2、食用植物油(小包装花生油、大豆油)

    3、猪肉(五花肉、精瘦肉)、牛羊肉

    4、鸡蛋

    5、牛奶

    6、罐装液化石油气。

    上述调价备案商品均为零售价格。

    二、调价备案的经营企业名单

    淄博商厦、山东银座商城淄博店、淄博圣隆大润发超市、新星商厦超市、淄博特信百货商城、山东奥德隆集团利群超市临淄店、淄博东泰集团商厦、山东银座商城周村店、桓台喜乐佳商贸有限公司、淄博高青华盛商贸有限公司、沂源县万盛隆超市、沂源县乐万家超市、淄博市煤气公司。

    三、调价备案的程序和要求

    1、经营企业填写商品调价备案表

    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期间,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经营企业,一次调高价格4%以上;或者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或者30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的,应在调价后24小时内,将《商品调价备案表》一式两份送达市、区县物价局。

属于上述调价备案范围的6类商品,凡是已经列入国家发改委或省物价局提价申报的,经营企业在向市、区县物价部门备案时,必须提供国家发改委或省物价局同意提价的有关资料;没有列入国家、省提价申报的,经营单位应提供有关生产企业调价资料。

    2、物价部门受理调价备案

    山东银座商城淄博店、淄博圣隆大润发超市、淄博市煤气公司报市物价局价管科备案,其他经营企业报所在区县物价局备案。

    市、区县物价局受理经营企业调价备案后,应出具调价备案受理通知书,并对企业上报的提价幅度和提价理由进行审核。有异议的,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有关经营企业,并责令其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逾期未告知的,视同对经营者调价无异议。

    特此公告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主办单位:淄博市物价局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183号  邮政编码:255020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0533-2776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