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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公告2008年第2号 发布时间:2008-01-22 10:42:56 2008年 第2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将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需要向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价备案的商品种类目录公告如下:
山东省实行调价备案的商品种类目录
实行调价备案的具体企业名单,由地级市人民政府提出,报省物价局审核批准后公布。 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经营者一次调高价格4%以上、或者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或者三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的,应当在调价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送达当地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调价备案程序,违反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山东省物价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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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淄博市物价局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183号 邮政编码:255020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0533-2776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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